国家公务员就是在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它的建立有利于对干部实现分类管理,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的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使各级政府机关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部分。
中文名:公务员
人员: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政府部门:各级政府机关
外文名:Civil servant
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术语定义
“公务员”一词是外来语(英文 Civil Servant或Civil Service)的意译,是西方国家改革旧官吏制度以后提出的新名称。一般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权关任职,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人员。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在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中有很大差别。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概念虽是引用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但又不同于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中共十三大报告的概括是:国家公务员就是在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同传统的“国家干部”概念不同,国家公务员首先是在政府机关中任职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中任职的人员,也不包括在群众团体等非国家行政机关中任职的人员,也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其次,国家公务员还必须是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政府机关中任职但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不执行国家公务的其它人员则不在公务员之列。同时,国家公务员必须是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经人大选举决定和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经人事部门考试录用,具备明确的国家公务员身份,并接受有关法律和条例管理的人员。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部分。政务类公务员为各级政府机关的首长或主要领导人,在各级政府中相着主要的领导责任和行政决策任务,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起着重要作用。政务类公务员由各级党委依法定程序推荐,经人大选举或决定,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公务员是各级政府中的行政业务人员,在政府中更多地从事具体行政业务的管理,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和体现者,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行政能力,业务类公务员要按照条例要求,通过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按条例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