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企业缴纳。其中,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和单位的比例是1:1,单位可以在5%-12%之间自行确定缴费比例,最常见的缴费比例是8%,公积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2019年3月,国务院发文,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职工个人不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但这并不意味着“五险一金”会变为“四险一金”,两险不是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
中文名:五险一金
拼音:wǔ xiǎn yī jīn
一金:住房公积金
外文名:Five social insurance and one housing fund
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类型:社会福利
五险一金基本内容
1.参保范围和缴费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养老保险需要缴纳时间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参加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号)等法律法规。
4. 企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的程序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社保机构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月核定应缴数额→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社保机构根据保险费到帐情况记录个人账户→社保机构每年打印个人账户清单发给企业和职工。
5.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6. 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1)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即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7.退休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8.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核定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省份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一)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二)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9. 养老保险缴费数额计算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7%(当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10.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什么确定在省社平工资60%—300%之间?
主要是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过分悬殊。实行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待遇的主要部分,它是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为计算依据。如果职工缴费基数过低,储存额就过于少,待遇太低,就会影响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目的是控制高收入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减轻财政负担。高收入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商业保险等办法,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11.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的观点
不正确。“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12. “断保”影响
以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职工,因为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停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种现象叫做中断保险关系,也叫做断保。断保对职工的影响,一是因为缴费年限和缴费额的减少而降低退休待遇,有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丧失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资格。二是影响再就业,如果养老保险关系不及时接转,那么新的就业单位将不能及时为你续缴养老保险费,则损害了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13需要续缴养老保险费的
一切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续缴养老保险费。基本分三类情况:
(1)因企业改制、破产、解散、兼并、经济性裁员等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2)因除名、开除以及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3)劳动合同终止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
14. 办理续保手续需要证件
(1)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2)个人账户对帐单(对帐单上需加盖社保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章”);
(3)本人身份证件;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失业人员的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或有关证明。
1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缴费
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作缴费年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两年,在这两年时间里,有条件的也可以自愿缴费,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16. 职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社保机构按照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11%的金额记入个人账户,逐年累记并计算利息。个人账户清楚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作为退休时计算待遇的依据。因此说,年轻时缴费是为了自己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17. 劳动者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后,已缴的养老保险费处理
劳动者变更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如果劳动者跨省市、或者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即所谓的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不仅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而且同时把个人账户金额一起转移到新就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之前与之后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所以说“不论职工哪里干,保险关系连续算”。
18. 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作三个类型: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作“新人”),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称作“中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求得;
(3)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称作“老人”),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不变。
19. 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测算,中国现阶段人均寿命为70岁,职工60岁退休后平均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为10年即120个月。
20. 劳动者具备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办理有关养老保险手续
劳动者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条件时无工作单位,需持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21. 对企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是否允许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262号)规定:
(1)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2)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3)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4)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22.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处理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3. 基本养老金途径领取
职工(或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机构为每一个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与银行、邮局等服务机构联网,通过银行或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领取。
24. 养老金、冬季取暖费、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
(1)养老金于每月20日由代办养老金发放的农行、建行、邮政储汇局、邮电局发放,遇节假日顺延,最迟不超过25日。
(2)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于每年的1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享受建国前生活补贴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于每年1月份随养老金一起发放,现行标准是以基本养老金基数(不含护理费、交通费、剩余津贴)。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
25. 居住外地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邮寄费计算
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外省、市的,养老金可以通过银行存折或者储蓄卡就近领取,也可以通过邮电局用汇兑方法每月邮寄。承办邮寄业务的是邮政局车站支局。邮寄费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劳社部函123号文“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的规定执行。为方便操作,定于单月养老金全额发放,双月按1%扣汇费。
26.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消磁后处理
离退休人员如果不慎将社会保障中心发放的养老金存折、储蓄卡丢失或消磁,要尽快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银行挂失,然后到办理存折和储蓄卡的始发银行补办存折或储蓄卡。补办了存折或储蓄卡后,到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报告单位劳资人员,由单位劳资人员填写有关手续后报告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27. 离退休人员变更姓名、地址、邮编、发放形式
离退休人员如果发现存折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实际不符,居住地址变动或者因地址变动需要改变发放形式(如由存折、储蓄卡改邮寄,或由邮寄改存折或储蓄卡等),离退休人员应报告原工作单位的劳资人员,由劳资人员填报有关手续后报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28. 领取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一是核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二是核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绝死亡不报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堵塞漏洞,减少基金流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8号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离退休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养老金。
为完善资格认证制度,2001年6月份以来,对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采集指纹,将指纹输入微机,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档案,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建立了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9.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办理丧葬费、救济费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要在3日内报告死者原工作单位,同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和注销户口证明,有遗属的还要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交到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劳资处,由劳资人员带死亡人员档案到市社会保障中心为其办理丧葬费和一次遗属救济费。需要享受按月抚恤的遗属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国家现行规定是: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遗属,无收入、无依无靠的和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按月享受遗属抚恤金。
30. 对冒领养老金现象处罚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隐瞒不报,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养老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