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来运作。2012年8月30日,《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2014年12月1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称,所有的省份都已经制定了本区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其中北京等10个省份已经全面推开。2015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通过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大病保险制度。
中文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目的:使居民不会因为疾病陷入困境
简称:大病医保
出台时间:2012年8月30日
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出台背景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